释义 |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婚内接受的赠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只是赠与自己一个人的,与配偶无关。 注意:确定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应以赠与的意思表示作出时为准。也就是说需要拿出赠与当时的证据,证明只赠与夫妻一人。一般这类证据包括书面赠与合同、公证的文书。也可以是当时的谈话录音。 如果女方父母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女方了,又没有留下什么只赠与女方个人的证据的。在双方感情好的时候,可以进行补救。 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女方父母只赠与女方个人,与男方无关。 夫妻可以书面协议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与男方无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