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有以下条款供参考: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约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指明条款所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发票未按期提供或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增值税无法抵扣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票据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由甲方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将发票交接给甲方后,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发票遗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