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单位需要为您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的,首先需要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转移至新单位名下,您可以请您原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转出业务,即把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转移至新单位名下;或者请原单位办理封存入管业务,再由您的新单位办理转入业务。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