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慢阻肺国家补助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衍生问题: 医疗救助怎么办理?1.办理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的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2.出具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 3.实施救助。社会救助对象持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和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以及《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等材料,到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政策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垫付相关治疗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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