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管理规范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法律依据: 《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 第六条 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各级供电公司应均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电源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容量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