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规定 |
释义 | 按照银行规定,一个机关事业单位最多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能够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毕竟对于单位来说,资金流动相对比较大。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也只能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办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区别 1.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基本存款账户先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后开设,只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才能开一般存款账户。 3.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在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开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二、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办理手续 1.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2.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有关批文、条码证、《开户申请书》,市内四区和旅顺口区的,到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申办《开户许可证》,其他地区的,到当地人民银行申办; 3.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账户确立后,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新开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和“正式开户日期”。 法律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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