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 收养 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代理 。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 抚养 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就一并解除。但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具体可参考收养法如下条款: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