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
释义 | 另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本条规定第一款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型。这些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是法律严禁征收的,即使是国务院也不得征收。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行政区域内的80%,换句话说各地能够征收征用的耕地不得大于本行政区域内的20%。并且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落实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且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将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对被征收来说,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首先,当地政府如果要征收自家的耕地的,先看耕地是不是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如果属于则无权征收;其次,看当地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的征收面积是多少,是否都是耕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无权;第三,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方案,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该规划方案有没有经过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以及国务院的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