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改变口供,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该对证人的口供变化进行审查,如果证人改变口供的原因是因为受到了威胁或者受到了利诱,那么改变的口供应该被视为无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该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来源、性质和证明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证人证言在审查中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的原因进行审查,因受到威胁或者利诱而变化的证言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规定: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查,严格区分毫无价值的证据和有价值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