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该超市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菌落总数超标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危害人体的几率增加,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的,而且在抽检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菌落不属于致病菌,不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该食品属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显然不合适。不合格产品应属于该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种意见认为,菌落总数超标的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菌落总数超标既不能保障人体健康,也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