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守法原则; 5、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 6、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7、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 8、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 9、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中国没有长期证券市场发展和实践的经验,没有健全完善的金融、证券法制等,这些条件的约束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能由各要素自由地去撞击,而必须能动地协调各要素,强化政府监管,在不具备自然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能动地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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