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事项,并明确告知效力及其承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可以主张理赔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所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利于确定保险事故的情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不得拒绝无关事故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信息提示义务,且对方一方订立合同的,对方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被告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可以主张理赔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