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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诈黑名单怎么解除
释义
    银行黑名单记录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保留5-10年,还清欠款后才能清除。信用卡逾期90天以上成为黑户,5年后自动删除。贷款逾期一次也保存5年,全额还清后才能消除。被限制高消费后不能进行高消费行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应删除。
    法律分析
    被银行黑名单以后把钱还了,不可以撤销。被相关银行列入拒绝信贷的用户,黑名单数据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里保留五年,破产等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十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记录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如果是信用卡,逾期90天以上会成为黑户,记录会保存5年,在全额还清欠款(含滞纳金、利息、复利)后,过5年时间,不良征信记录会自动清除。5年之内,无法办理任何信用卡、贷款。逾期低于90天,需良好用卡2年以上(中途不能再出现逾期),用新的用卡记录覆盖旧的逾期记录,就能减轻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
    2、如果是贷款,逾期一次,征信记录就会保存5年时间。在全额还清贷款(含滞纳金、利息、复利)后,过5年时间,贷款逾期记录才会消除。如果贷款,只是一两次逾期,没有出现90天以上逾期记录,个别银行还是可以放贷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结语
    合理管理个人信用记录对于个人的金融活动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将在征信系统中保留一段时间,具体保留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然而,一旦逾期款项全额还清,不良征信记录将在一定时间后自动删除。因此,良好的信用行为和及时还款是重建个人信用的关键。请大家珍惜个人信用,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确保自身的金融活动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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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