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要求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产品广泛运用。 信用条件包括具体如下: 1、信用期限:客户从购货到付款的时间限定。通常企业还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付款可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对企业的销售量以及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量有一定的影响。合理的信用期限应当着眼于使企业的总收益达到最大,理论上最低限度是损益平衡; 2、折扣期限:折扣期限是为顾客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间; 3、现金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他们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建立现金折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为享受优惠而提前付款,缩短平均收现期。 信用条件为销售活动的事前设计和事中控制,企业的信用条件是遵循本行业的惯例给出的,它是基于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在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资金实力的情况下,本着提高最终效益和增强竞争力思想确定的。给客户的信用条件如何,直接影响设置决定着企业应收账款的持有水平和规模。 法律依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条 推动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