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如下: 1、承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2、验收程序。承包人隐蔽工程完成自检、隐蔽工程验收电报、通知监理/甲方检查、隐蔽前相关试验、试验合格(不合格退回上一步)、办理隐蔽工程合格签证、隐蔽、完成; 3、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4、共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时间组织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