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下来之后,双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和解。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进行和解,但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由执行员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让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