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到承诺被接受的话能否有效 |
释义 | 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怎么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新承诺是否为新要约 新承诺不是新要约。新要约是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提出的新建议或建议,受约人对原要约的条款改为条件订立合同,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此外,在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他同意在承诺期内接受要约,这也是新要约,被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表示承诺的,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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