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 |
释义 | 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包括: 1、承诺迟延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2、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仍是原要约。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是什么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期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迟延承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迟延承诺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有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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