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迟到的承诺不属于要约。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限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要约人若对此承诺,仍可成立合同。迟到的承诺并不属于要约,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