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离婚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为确实是不适宜的,可以转换程序。但是一般转换程序仅限于简易的程序,也就是只能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是无法从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