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帮他人资格认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养老资格认证没认证可继续在本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区人社部门基层服务网点、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按原方法进行资格认证。异地居住人员可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手机APP、生物特征识别等进行资格认证。对于一些确因行动不便无法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由亲属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资格认证。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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