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有: 1、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当事人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3、当事人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4、当事人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5、当事人在发生泄密事件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6、当事人在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7、当事人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从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8、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的; 9、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