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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诉代理词是怎样的
释义
    民事代理词
    (X、Y反诉B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员:
    你好!我们受X、王委托,担任X、王反诉B人身死亡赔偿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反诉人与反诉人X家宅基地相邻,被反诉人在建房时未留滴水地,且超出自己的宅基地面积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反诉人建房时,不但未按法律规定留滴水地,还超出自己家宅基地面积建房。反诉人建房前,被反诉人曾要求反诉人留一尺滴水地。反诉人考虑到以后两家是邻居,就想作出让步,答应被反诉人一尺滴水的要求;没有想到的是,反诉人答应后,被反诉人又进而要求一米滴水地,不知道被反诉人进一步还会有什么其他的非法和无理要求?他们实在是得寸进尺,胡搅蛮缠。反诉人是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反诉人的要求对于反诉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和违法的。
    二、反诉人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反诉人无理阻挠在先,已经侵犯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宅基地相邻,被反诉人建房时未按法律规定留滴水地,现反诉人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反诉人多次无理阻挠,还动手打人,造成反诉人一家多人受伤,严重侵犯了反诉人对自己宅基地所拥有的合法使用权和人身权。
    三、被反诉人应当承担给反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反诉人阻挠行为逐步升级,2007年3月27日,反诉人带着一些人来到反诉人家的工地上闹事.被反诉人实在是欺人太甚,先是动手打了反诉人X58岁的岳母,反诉人X、Y实施了正当防卫,才与B打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整个事件的起因,是被反诉人动手打人在先,反诉人出于正当防卫和孝心才予以还击,所以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就当予以赔偿。”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反诉人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
    以上代理意见,贵院予以认定,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人:
    委托代理人:
    2007年月日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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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