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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权
释义
    一、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权
    1、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暴力行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宝批准程序。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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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