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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暖气没有暖气有权拒绝交取暖费吗
释义
    暖气不热不能以此为由拒交取暖费。暖气不热,可以和当地的供暖集团或者是和物业去进行交涉,要求他们对你家里面的供暖系统进行检验。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一、请问物业有权断水断电吗
    没有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公司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但物业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二、供暖纠纷案件法院一般怎么判
    法院处理供暖纠纷案件的争议点和审理思路主要如下:一是采暖期间室内温度不达标。二是供热公司对单个用户停止供暖。三是擅自拆改供暖设施。四是供热单位主体是否适格。五是《办法》实施前单位和供暖单位签署过供暖服务的,用户主张应该由单位交纳供暖费。针对类型一,应着重审查对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针对类型二,应充分考虑供暖服务的公共社会服务性质。针对类型三,如室内温度不达标或供暖单位未进行及时修缮,查明系用户擅自拆改设施及其妨碍、拒绝设施正常检查所致,用户仍需按照全额缴纳供暖费。针对类型四,鉴于《办法》要求供热单位应该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可要求供热单位提供备案登记证和供暖办公室出具证明,如原告既无备案和证明,在其工商登记范围内又无供暖服务一项,同时用户不认可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的,可考虑裁定驳回起诉。针对类型五,参照相关市政供暖相关文件精神,供热单位应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如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而供热单位和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并未解除或终止的,应由合同一方即相关单位承担供暖费用。供热单位与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可审查供热单位与用户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参照相关政府规章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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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