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 |
释义 | 共同保证有哪些规定 一般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是我国对共同保证的主要法律规定。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得甚为混乱和模糊,致使歧义丛生。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共同保证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没有成熟的理论成果可资借鉴,而使得该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很好地适用。 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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