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密法第32条规定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综上所述,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9: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