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对于宣告失踪起算时间的确定首先是要离开最后居住地;其次是失去音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这两项制度不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的问题,在符合各自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这两个制度可以单独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