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务院的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_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前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具发票。禁止非法开具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