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过程有: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等;3、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4、总公司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