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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押类库存融资中的“权利”是指
释义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权利质押类库存融资中的“权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
    (一)汇票、支票、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汇票。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称之为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三)仓单、提单。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除了前六项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出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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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