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步: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第二步: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第三步: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四步: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受证件工本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六步:居住证有限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第七步: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八步:港澳台居民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时限同上。 第九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