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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湾、高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四、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五、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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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