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派出所能强制抓狗 |
释义 | 派出所强制抓狗的情况为狗伤人、扰民或疑似狂犬病,被人举报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为了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以北京市相关规定为例,养犬人因违反规定的,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宠物新政策 2021养宠物的新政策,具体如下: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二、小区物业有权利管养狗吗?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管养狗,对于养狗的问题国家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有烈性犬、大型犬。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养狗,物业公司更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小区物业可以粘贴温馨提示,告知养狗的不好的地方;比如狗吠、噪音扰民、撕咬邻居、病菌、传染、养狗证明等;物业公司只要尽职尽责,通知和提示到业主即可。 三、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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