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能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工会经依法授权或追认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通常而言,公司工会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对外签约权,也不能代表企业,未经授权无权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签订的合同获得公司追认的,合同有效,未获得公司追认的,合同无效。 一、采购合同员工签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员工签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销售合同中,经办人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经办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办人的公司事后不予追认,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经办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有权处分,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义务应由经办人的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分公司是否能作为合同的一方 分公司能作为合同的一方。虽然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司法实践一般不会因为分公司签订合同而无效。 当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也可以要求公司在合同履行前追认。 三、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有效么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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