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选择辩护人、提供证据、陈述申辩等。但是,是否有权利要求更换审判法官或庭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被告人想要更换审判法官或庭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辩护人代理选择。”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但没有涉及更换审判法官或庭长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前提出。对异议,由法庭组成人员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定,不得提出复议。”该条规定了被告人对法庭组成人员的异议处理方式,但同样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更换审判法官或庭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说明被告人的要求需符合法律与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更换审判法官或庭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要求需符合法律与程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