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简易程序所审理的案件本身事实相对简单和清晰,法院审理的审理期限比普通程序要短,审理的法官为独任审理,不需要其他陪审员或者审判决共同出席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离婚案件中只是审理婚姻关系或者财产关系不复杂的案件,法院大多数都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