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最终归属理解 |
释义 |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权利的授权确权和保护,即便涉及行政程序的内容,也旨在服务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列举了知识产权的类型。这是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民法地位的宣示和确认。因此,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以民法为底蕴。但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民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又错综复杂,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力化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 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关系是从民法剖析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最终归属是民法。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 (一)无形财产权。 (二)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三)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四)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五)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六)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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