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效力如下:1.从国家机关的隶属关系看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否有效 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虽然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文通知各级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使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起诉前提规定对各级法院失去约束力(这里并不涉及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即不以软件著作权登记作为起诉前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但是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则应当执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换言之,行政处理前提规定依然有效。这也意味着,当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版权局1994年5月发布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受理软件著作权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处理的申请时,仍应以办理过软件著作权登记为受理的前提。只要国务院没有取消行政处理前提规定,这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就当然有效。 2.从法理看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否有效 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没有限制民事主体的起诉权,诉权是指法律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只在司法程序中(在诉讼中)才存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诉权问题。 行政处理前提规定也没有限制法院的审判权,它只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过程,而不涉及司法程序。 因此,行政处理前提规定不存在因为限制民事主体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而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问题。 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所涉及的纯属行政程序范围的问题。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是否需要前提、需要哪些前提,如果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则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加以规定。只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对于提出行政处理的前提没有作出与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行政处理前提规定相反的规定,就应当认为该条例中的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合法的、有效的。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执行。 当然,在起诉前提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失效的现状之下,继续执行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否合理,又是另外一个问题。维持行政处理前提规定,就意味着对行政处理申请人的申请权比对起诉当事人的起诉权还有更严格的要求(即多了必须事先登记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诉讼程序就是在行政处理程序之后,当事人可选择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最后一道程序(诉讼程序)都没有要求以登记为前提,前一道程序(行政处理)却一定要求以登记为前提,看来不尽合理。 因此,应当认为,行政处理前提规定在现在是合法的、有效的,但却是不尽合理的。一方面,行政机关现在应当执行;另一方面,在将来修改软件保护条例时,是可以考虑取消的。这里,是否合法与是否合理是两个层次的问题;现在应当执行和可以考虑取消也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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