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迁户口需如下相关流程: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申报迁出登记;2、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以及其他证明等;3、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4、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客观: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办理迁移条件: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