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长期借款核算的基本要求 长期借款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款项。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借入资金。 长期借款核算的基本要求是: (1)及时、准确地反映长期借款的借入和偿还情况; (2)正确计算借款利息,并按规定列支利息费用。保险公司要根据银行贷款利率,正确计算各期借款利息;同时,依据借款期间的不同情况,按制度规定正确列支各期利息费用。 (二)长期借款的核算方法 1.科目设置 为了总括反映保险公司长期借款的借入、付息和归还情况,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借入各种长期借款和应计利息时,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为了详细反映保险公司长期借款情况,应按发放贷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主要涉及取得借款、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和归还借款三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保险公司取得借款时,按取得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3)长期借款到期,应及时归还,归还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