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登记必须婚检吗 |
释义 | 结婚登记不是必须婚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会看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是自愿结婚,以及男女之间是否存在禁止条件,对于男女之间的婚检是不会进行审查的,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不存在强制性规定。只要男女双方是自愿结婚,不存在法定的禁止条件,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是否进行婚检,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双方可以选择去医疗机构进行婚姻检查,也可以选择不去,这是男女双方的自由,法律不会进行强迫。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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