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检查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对方隐瞒癌症病史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对方隐瞒癌症病史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如果登记结婚时癌症仍然没有治好,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前可以隐瞒的疾病有哪些 婚前隐瞒的疾病有,性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狂躁症、间歇性精神疾病)、久治未愈的疾病。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婚前不宜隐瞒的病有哪些? 婚前不能隐瞒的病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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