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为人无证驾驶的车辆被扣押后,当事人只要补办好相应的牌证等手续,补办好了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能够及时取回被扣押的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不得使用。 若是行为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过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