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许可盗用他人信用卡可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盗窃公私财物中数额较大的定义以及盗窃罪的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会受到刑罚,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行为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并刷取资金,这种行为涉及盗窃犯罪。然而,数额要达到1000元以上,不同地区对“数额较大”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甚至需要达到1500元至2000元以上。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并刷取资金是一种盗窃行为,且数额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犯罪。同时,也提到了盗窃罪的定义和相关刑罚。最后提醒读者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进行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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