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企业进行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报送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法律客观: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