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仅一天就被迫离职,能获得赔偿吗? |
释义 | 试用期辞职应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离职当天结清工资。试用期辞职一般不扣工资,除非造成财产损失。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有工资,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工资的,除非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试用期内被迫离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迫离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是雇主和员工相互了解、评估适应性的阶段,并不是正式的雇佣关系。因此,试用期内的员工在被迫离职时通常无法要求经济补偿。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雇佣合同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家或律师,以了解您在该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他们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被迫离职的员工通常无法要求经济补偿。试用期是雇主和员工相互了解、评估适应性的阶段,并不是正式的雇佣关系。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雇佣合同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法律专家或律师,以了解在此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他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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