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被辞退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