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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骑自行车的规定?
释义
    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电动自行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横穿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与周边的电动车驾驶人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同时,还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载人,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遇到车辆故障或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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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