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的婴儿有出生证明,没办领养证,能改姓入户口吗? |
释义 | 领养的婴儿有出生证明,没办领养证,可以改姓入户口。 收养证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证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可以用收养协议等证件办理户口登记。没有收养证但经过民政部门批准的可以持批准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上户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3、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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